運送
條款
2020 年 9 月 30 日之前
如果機票是在 2020 年 9 月 30 日當日或之後簽發的,請按一下此處
閱讀本條款時,請注意: 「我們」與「本公司」指阿提哈德航空。 「您」指除機組成員外,憑機票搭乘或即將搭乘飛機的任何人士 (無論為成人、兒童或嬰兒)。(另參見「旅客」之定義)。 「約定停留點」指除出發地及目的地外,機票或班機時刻表記載之行程預定停留點。 「航空公司代碼」指用以識別特定航空公司的兩至三個字元或字母。 「授權代理人」指經我們有效指定,代表我們出售我們提供的航空運送服務之旅客銷售代理人 (可能包括其他航空公司)。 「行李」指與您的運送相關的個人攜帶財產,除另有規定外,包括您的託運行李及手提行李。 「行李票」指機票中與運送託運行李有關之部分。 「行李識別標籤」指單純以識別您的託運行李為目的而向您核發的文件。 「航空公司」指除我們以外,航空公司代碼出現在您的機票或聯程機票上的航空公司。 「託運行李」指我們保管於飛機貨艙,並為其核發行李票或行李識別標籤的行李。 「報到截止時間」指我們指定必須完成報到手續並領取登機證的時間。 「契約條件」指您的機票或電子機票收執聯/行程表中包含或隨附的聲明,其載明並經引用為本運送條款之內容。 「聯程機票」指我們或授權代理人與其他機票一併開立,並共同構成單一運送契約的機票。 「公約」指下列任一份適用的文件:- - 1929 年 10 月 12 日於華沙簽署的《國際航空運送統一規章公約》 (以下簡稱「華沙公約」); - 1955 年 9 月 28 日於海牙簽署的《華沙公約》修正案;- 根據蒙特婁 1 號附加議定書修訂的《華沙公約》修正案 (1975); - 根據蒙特婁 2 號附加議定書於海牙修訂的《華沙公約》修正案 (1975);- 根據蒙特婁 4 號附加議定書於海牙修訂的《華沙公約》修正案 (1975);-《瓜達拉加爾補充公約》(1961);- 1999 年 5 月 28 日於蒙特婁簽署的《國際航空運送統一規章公約》(以下簡稱「蒙特婁公約」) 「搭乘聯」指做為您機票的一部分,由我們或授權代理人核發,並標示有「航班搭乘聯」(Flight Coupon) 或「旅客搭乘聯」(Passenger Coupon) 之紙本文件。 「損害」或「損壞」指因飛機上事故或於任何登機或離機過程中造成的旅客死亡或人身傷害, 以及因航空運送期間或航空公司保管行李期間,行李毀壞或全部或部分損失或損壞所遭受之損害。此外亦指旅客或行李的航空運送延誤造成之損害。 「日」表示日曆日,包括一週七日;但就通知而言,發出通知當日不計算在內;另就機票效期而言,機票開票日或飛行起始日不計算在內。 「電子機票」指我們的預訂資料庫中記錄您已預訂,且我們或授權代理人已對其開立電子機票收執聯/行程表的航班電子紀錄。 「電子機票收執聯/行程表」指由我們或授權代理人有效開立、標示為 「電子機票收執聯/行程表」或「旅客收執聯/行程表」或「行程表/收執聯」,並透過電子郵件、傳真、專人親送、郵件或快遞向您交付之收執聯。 「航班搭乘聯」(Flight Coupon) 指標示有該字樣,做為您機票的一部分,由授權代理人有效核發並記載您有權搭乘之航班出發地及目的地之紙本文件,或指我們的預訂資料庫中記錄您預訂搭乘特定航班的電子紀錄。 「不可抗力」指無法預見的罕見情況,其超出您的控制範圍,且即使採取合理注意,亦無法避免其後果。 「旅客」指除機組成員外,憑機票搭乘或即將搭乘飛機的任何人士 (無論為成人、兒童或嬰兒)。(另參見「您」的定義)。 「旅客搭乘聯」(Passenger Coupon) 或「旅客收執聯」(Passenger Receipt) 指標示有該字樣,做為機票的一部分,由我們或授權代理人開立的文件。 「特別提款權」指國際貨幣基金組織根據數種主要貨幣之價值定義的國際記帳單位。 特別提款權的貨幣價值可能有所波動,每個銀行工作日重新計算一次。其市值可透過大多數商業銀行得知,亦可參見主要金融期刊的定期公告。 「中途停留」指於第一個出發地與最後一個目的地之間,按計畫停留 24 小時以上。 「價目表」指根據有關當局要求制定的公告票價、附加費及/或相關航空運送條款。 「機票」指由我們或授權代理人開立、標示有「旅客機票與行李票」(Passenger Ticket and Baggage Check) 並隨附搭乘聯的紙本文件,或指電子機票。 「手提行李」指託運行李以外,您帶入飛機客艙自行保管的行李。
2.1 通則 除第 2.2 條及第 2.4 條另有規定外,本運送條款適用於我們經營的所有航班或航段,即我們的航空公司代碼出現於機票的「航空公司」(Carrier) 欄,或我們對您負法律責任的航班或航段。 2.2 包機根據包機協議進行運送時,本運送條款之適用範圍以包機協議或機票透過引用或其他方式納入適用範圍者為限。 2.3 班號共用 我們可能會與其他航空公司合作提供某些服務,此稱為「班號共用」。此意指即使您向我們辦理預訂,並持有航空公司欄記載我們的名稱或代碼的機票,仍可能由其他航空公司負責運送。發生此情形時,將適用其契約條款,且我們會在您預訂時告知您該班機的航空公司名稱 (若您向我們的授權代理人預訂,我們將盡力確保授權代理人為您提供該資訊)。若航班於美國機場的停機坪發生延誤,將根據承運航空公司的停機坪延誤應變方案加以處理。 2.4 優先法律 本運送條款與我們的價目表或準據法有所牴觸時,應優先適用該價目表或準據法;除此情形外應適用本運送條款。若根據任何準據法或價目表之條款,本運送條款有任何規定為無效,則其他規定仍繼續有效。 2.5 條款優先於規範 除本運送條款另有規定外,若本運送條款與我們可能針對特定事項制定的任何其他規範有所牴觸,應以本運送條款為準。若我們的規範有任一部分因此而失效,該規範的其他部分仍予以適用。
3.1 通則 3.1.1 我們僅為持有有效機票 (包括該航班的航班搭乘聯、機票所載後續航班的未使用航班搭乘聯,以及旅客搭乘聯),且姓名記載於該機票上的旅客提供運送服務;我們或授權代理人或旅行社提出要求時,您必須提供適當的身分證件。 對於以違反準據法或我們的價目表、條款、規則或規範之方式獲得機票者,或出示機票但無法證明其為機票記名人者,我們有權拒絕運送並保留其機票。3.1.2 機票不可轉讓,但若您的機票為第三人做為套裝旅遊行程之一部分所提供,且該套裝旅遊行程適用 1990 年 6 月 13 日《歐盟指令》90/314「套裝旅遊行程與套裝旅行團指令」(依當地法律規定),則您因不可抗力而無法參加該套裝行程時,得將預訂之機票轉讓他人。 若準據法允許以此方式轉讓,且您已符合所有適用的法律要求,我們或授權代理人將根據您的要求,向他人開立新機票,以取代您的機票。若您對機票是否屬於適用上述指令的套裝旅遊行程有所疑問,請詢問您購買機票的單位。 3.1.3 部分機票以折扣票價出售,可能部分或全額不可退款。若您對機票是否不可退款有所疑問,請向您購買機票的單位詢問。 請選擇最適合您需求的票價。您也可投保適當的保險,以因應必須取消機票的狀況。3.1.4 若您因不可抗力而無法成行,致機票完全未使用,請立即通知我們並提供不可抗力的證明,我們將就票價不可退款的金額提供信用點數,供將來向我們預訂機票時使用,但須扣除合理的手續費。該信用點數之有效期間為核撥後 12 個月內,可用以為自己或其他人購買機票。 3.1.5 機票始終為我們的財產。3.1.6 若紙本機票或其票面部分破損、毀壞、污損,或遭我們或授權代理人以外之人塗改,則無法乘機。 若為電子機票,您必須提供有效身分證明文件 (例如您的有效護照,其必須有與電子機票收執聯/行程表所載編號相符的序號),否則無法乘機。3.1.7 若您持有電子機票,建議您攜帶電子機票收執聯/行程表至機場,因為我們可能要求您向我們及/或機場出入境檢查與安全人員或其他相關人員出示該文件。 3.1.8 就公約而言,電子機票收執聯/行程表視為旅客機票及行李票/運送單據。 3.1.9 若您遺失、毀壞、污損或破壞機票 (或其一部分),或無法出示包含旅客搭乘聯及所有未使用之航班搭乘聯的紙本機票,我們可根據您的要求開立新機票,以更換原機票 (或其一部分);但您必須提供可當場立即查明的證據,證明該航班的有效機票已正式開立,並簽署協議,表明該機票如有濫用情事,您將賠償我們或其他航空公司必須合理承擔之損失,賠償金額以為原始機票價值為上限。 若因我們的疏失而導致發生此類損失,則您無須賠償。除因我們或我們的代理人之疏失造成的遺失、毀壞、污損或破損外,我們將對此項服務收取合理手續費。 3.1.10 若缺乏第 3.1.9 款所述合格證據,或您未簽署該款所載之協議,我們得要求您全額支付更換機票的票價;若您稍後尋獲原始機票並向我們出示未使用的原件,或我們可確定遺失、毀壞、污損或破損的機票於有效期間屆滿前並未使用,則可予以退款。 3.1.11 機票價值貴重,請採取適當措施保管機票,確保其不遺失、遭竊、毀壞或污損。同樣地,請妥善保管電子機票收執聯/行程表,避免其遺失、遭竊、毀壞或污損。 3.2 有效期間3.2.1 除機票、本條款或適用的價目表 (其可能限制機票的有效期間,此時將於機票上載明其限制) 另有規定外,機票有效期間為:3.2.1.1 若完全未使用,則為開票之日起一年內;或 3.2.1.2 若開立之日起一年內首次旅行,則自首次旅行之日起一年內 3.2.2 若因您申請預訂時我們無法確認預訂,導致您在機票有效期間內無法成行,則此機票的有效期間將依未確認預訂的期間順延;您亦有權根據第 10 條申請退款。除此之外,我們對您的任何損失或支出概不負責。 3.2.3 若您開始旅行後,因病無法於機票有效期間內繼續行程,我們可延長機票的有效期間,至 (我們合理判斷) 您可以繼續旅行之日為止,或至旅程恢復之日後可提供已付票價之相應艙等座位的第一個航班為止。 疾病須提供醫療證明。若機票所剩餘的航班搭乘聯涉及一次或多次中途停留,該機票的有效期間得自醫療證明所示日期起延長不超過三個月。 此時,若您無法完成的行程有直系親屬同行,我們同時也會延長其機票的有效期間。3.2.4 若旅客中途死亡,我們可變更其同行人員的機票,免除最短停留時間或延長有效期間。若旅客開始旅行後,其直系親屬死亡,則該旅客及其同行直系親屬的機票同樣可變更有效期間。欲進行變更,必須提供有效的死亡證明或我們可接受的其他證明,且有效期間的延長時間不得超過死亡之日起四十五 (45) 日。 3.3 航班搭乘聯之順序與使用 3.3.1 您的機票僅適用於機票所示的航班,由出發地點行經約定停靠地至最終目的地。 您支付的票價以我們的價目表為依據,範圍為機票所示行程, 構成我們與您的契約中之重要部分。 若未依照機票所示順序使用所有航班搭乘聯,機票將無法使用並失效。
若您於義大利購票 (無論透過我們的售票處、客服中心、授權旅行社或我們的網站 www.etihad.com/it),基於任何原因而錯過或未搭乘行程中第一班航班,但仍打算搭乘最初以相同價目表預訂的後續航班 (後續航班於未搭乘之航班抵達後 12 小時後出發時) 或返程航班,請於未搭乘之航班起飛後 24 小時內來電 +39 02 23331300 與我們聯繫,要求保留剩餘航班的效力,即可不額外支付款項或票價差額。若下一班航班的起飛時間在第一班航班之後的 24 小時內,請於下一班航班起飛前至少 2 小時與我們聯繫。若您循上述方式告知您的意願,即可不額外支付款項或票價差額,重新開立剩餘行程的機票。假設您未達成上述條件,所有已預訂的剩餘航班將會遭到取消,如果您之後決定使用該機票旅行,我們將視座位剩餘情形,向您收取原始票價,以及重新開立機票時適用於修改後行程表的同艙等行程最高票價之間的差價。若原始機票的票價規則對您較有利,則適用之。
3.3.2 若您希望更改任一部分行程 (包括不按順序使用航班搭乘聯),必須於受影響之航班出發前,提前與我們聯繫。 我們將計算新航班的票價,若高於已支付的票價,您可以選擇接受新價格,或維持原定行程。 若您因不可抗力而必須更改任一部分行程,請盡快與我們聯繫,我們將盡合理努力將您送到下一個中途停留地或最終目的地,無需重新計算票價 (但您必須向我們提供不可抗力的足夠證據)。
3.3.3 若您未經我們的同意而更改行程,我們將評估您實際行程的正確價格。 您必須支付已付款價格與更改後行程總票價之間的差額。 若扣除合理手續費用的新價格較低,我們將退還差價,但除此之外您未使用的航班搭乘聯即無價值。 3.3.4 雖然部分類型的更改不會導致票價變更,但改變出發地 (如未搭乘第一段航班) 或旅行方向倒反等變更方式可能導致票價提高。許多特殊票價僅限機票所示日期及航班有效,且完全無法更改,或必須向我們或授權代理人支付額外費用後方可更改。3.3.5 機票所含航班搭乘聯可用以於預訂之日期,搭乘預訂航班的相應艙等。若開立機票時未訂位,稍後可依我們的價目表及該航班艙位供應情況訂位。3.3.6. 若您未於報到截止時間前報到,或更改任一部分行程而未於截止時間前至少 24 小時通知我們,我們可能會取消您的回程或續程機位,並收取合理的手續費。 但若提前告知,即不會取消您的後續機班。 3.4 我們的名稱與地址 我們在機票上的名稱可能縮寫為我們的航空公司代碼 (即 EY),亦可能不縮寫。我們的地址為 PO Box 35566, Abu Dhabi, United Arab Emirates。
4.1 票價 除另有明確規定外,票價僅適用於由出發機場行經約定中途停留地至最後一個目的地機場,以及機票所載日期與時間。 票價不包括機場間以及機場與城鎮目的地間的陸路運送服務,亦不包括其他運送或服務。 您的票價將根據機票付款之日的有效價目表,按機票所示之日期與行程計算。 若您更改行程或旅行日期,應支付之票價可能發生變動。若未支付適用的稅金、費用與收款,我們有權拒絕運送。 4.2 稅金、費用與收款 4.2.1 搭機前,您必須全額支付政府、其他單位或機場經營商徵收的相關稅金、費用與收款。購買機票時,我們會告知票價不包含稅金、費用與收款,其中大部分通常將於機票中另行列明。 航空旅行徵收的稅金、費用與收款會隨時變動,非為我們所能控制,機票開立之日後可能有所增減。若機票所示的稅金、費用或收款有所調漲,您必須於搭機前繳納。若機票開立後徵收新的稅金、費用或收款,您亦必須於搭機前繳納。同樣地,若您在機票開立時支付的任何稅金、費用或收款取消或減少至不再適用於您,或應付金額降低,您有權申請退還該金額。即使您向我們或授權代理人購買或取得機票時,無人告知您適用的稅金、費用與收款,或告知的金額不同,亦不影響您搭機前於機場繳納該金額的責任。若未支付適用的稅金、費用與收款,我們有權拒絕運送。4.2.2 若未使用機票,特定稅金、費用與收款可予以退還。您可以線上申請退款 (免費),或透過我們的客服中心或銷售處申請退款 (須收取服務費)。線上申請應至 https://www.etihad.com/en/before-you-fly/manage-my-booking 提出;若您符合資格,我們承諾於申請後 30 日內退款。
4.3 特別附加費 4.3.1 特殊情況下,第三人可能會向我們收取通常不適用於我們的營運之費用 (如補充保費或非法干擾民用航空所引發的額外安全費用)。4.3.2 此外,我們的經營成本 (如燃油費) 可能因超出我們控制範圍的特殊情況而大幅增加。 4.3.3 此時,您必須向我們支付您的航班所產生的所有此類費用 (即使發生於您的機票開立之日後),做為票價附加費。 我們會盡快與您聯繫,提供任何適用之票價附加費的詳細資訊。 若我們透過您提供的聯絡方式未能與您聯繫,則將於報到時告知您適用的票價附加費。 您有權根據第 10.2 條規定自由選擇不支付票價附加費並獲得非自願退款,此時我們對您概不負擔任何其他責任。 4.3.4 若任何特殊情況的附加費不再適用於您的全部或部分航班,或應付金額降低,您可以申請退回已支付的此類附加費。 關於申請退款的詳細資訊,請詢問我們或授權代理人。 4.3.5 若未支付適用的附加費,我們有權拒絕運送。 4.4 貨幣票價、稅金、費用、收款及特別附加費應以開立機票之國家/地區的貨幣支付,除非我們或授權代理人於付款時或付款前指定以其他貨幣付款 (如因為無法兌換當地貨幣)。我們得自行決定接受以其他貨幣付款。
5.1 預訂要求5.1.1 我們或授權代理人將記錄您的預訂。 若您提出要求,我們將為您提供您預訂的書面確認書。5.1.2 特定票價定有條款限制或排除您更改或取消預訂的權利。5.1.3 若您因健康狀況或其他狀況,上下機或飛行期間可能需要醫療協助或特殊協助 (如第 7.2 及 7.3 條所載情況),請於預訂時告知我們。 我們會暫時為您預訂,直到確定您已取得第 7.3 條要求的體檢證明,並符合該許可所附加的所有條款為止。 若您的目的地或出發地為某些國家/地區,當地法律可能不要求您遵守本 (第 5.1.3) 條規定,請向我們詢問各地規定的差異。 5.2 開票時限若您未遵循我們或授權代理人的建議於指定的開票時限前支付票款,我們可能會取消您的預訂。 5.3 個人資料5.3.1 您承認我們會以下列目的取得個人資料:預約;購買、記錄及開立機票與所有航班相關附屬文件;為您提供航班及所有附加服務;回覆您的查詢及要求;管理會計、請款與審計程序,以及其他行政目的;獲得附加服務;開發與提供服務;促進移民與入境程序;促進安全檢查、程序與規範;預防與偵查犯罪,並向政府機關提供與您的行程有關的此類資料;客戶關係事務;協助我們未來與您交易;以及行銷。 基於上述目的,您授權我們保留並使用此類資料,並將其傳輸及/或分享至:我們的辦事處、我們的授權代理人、我們的其他公司及/或品牌、我們轉讓權利義務的任何對象、提供相關服務的第三方公司、政府與政府機關、信用卡及其他支付卡公司、其他空運業者及其他航空公司,或上述服務的提供者。5.3.2 我們也可能保留您的個人資料供直接行銷使用,但我們會先行取得您的授權。5.3.3 我們可能會處理敏感個人資料,例如您的健康或殘疾狀況、宗教、犯罪紀錄或其他相關資料。此外,我們可能會將您的資料傳輸至可能不具備同等級資料保護措施的國家/地區。您承認,向我們提供敏感個人資料,表示您明確同意我們為本 (第 5.3) 段所規定之目的處理並向第三人揭露該資料,而且我們得將您的個人資料轉移至其他國家/地區,無論其是否具備同等級的資料保護措施。我們承諾根據不時生效的資料保護相關法規收集、處理、儲存、保管並傳輸您的資料。5.3.4 我們亦得監控及/或記錄您與我們的電話內容,以確保服務品質穩定、防止/偵測詐欺並進行培訓。5.3.5 我們可能要求您提供發生緊急情況時我們可聯繫的第三人姓名及聯絡方式。 您有責任確保該第三人同意揭露為此目的提供的資訊。5.3.6 若您想知道我們所持關於您的個人資料及/或更正我們所持關於您的個人資料,請聯繫我們當地的辦事處。5.3.7 若您提供的資料不正確,您同意使我們及授權代理人不因傳輸或保留該資料而受損害。 5.4 座位我們將盡力滿足提前訂位的要求, 但無法保證保留任何特定座位。我們有權隨時 (即使在登機後) 分配或重新分配座位,此為基於合法理由 (包括但不限於營運、安全或保全) 所必要。 5.5 重新確認預訂5.5.1 續程或回程的預訂可能必須於指定時限內再次確認。 需要再次確認時,我們或授權代理人會通知您,並告知再次確認的方式及地點。 若您未進行必要的再次確認,我們可能會取消您的續程或回程預訂,且除非我們明確表示,否則您通常無法獲得退款。 但是,若您告知我們仍然希望繼續行程,且航班有座位,則我們會恢復您的預訂並為您提供運送服務。 若航班無座位,我們會盡合理努力將您送往下一個或最終目的地,但我們無此義務。5.5.2 您應檢查行程涉及的任何其他航空公司是否要求再次確認。若是,您必須根據機票所示航空公司代碼,向該航空公司再次確認。 若其他航空公司因任何原因 (包括但不限於您未依要求再次確認) 取消一筆或多筆預訂,我們概不負責;您對續程行程或退款的權利將適用該航空公司的運送條款。 5.6 取消續程預訂 請注意,若您搭乘任何航班,亦未事先通知我們,我們得取消您的回程或續程預訂,並收取合理手續費。但若您於報到截止時間或登機 (您已完成所有報到手續時) 前事先告知我們,我們便不會取消您後續的預訂航班。
6.1 各機場的辦理報到截止時間不同,您必須自行了解報到截止時間並按時報到。若您未遵守指定的報到截止時間,我們有權取消您的預訂。我們或授權代理人會告知您機票所示的第一班航班報到截止時間。至於行程中的後續航班,我們與授權代理人可能不會另行告知報到截止時間,您應自行查詢。航班的報到截止時間可參見我們的時刻表,或詢問我們或授權代理人。6.2 報到後,您必須於我們指定的時間前抵達登機口。6.3 若您未及時抵達登機口,我們得取消為您預訂的座位,並卸下您的託運行李。6.4 對於因您未遵守本條規定所生的任何損失或費用,我們概不負責。
7.1 拒絕運送之權利7.1.1 我們得合理行使裁量權,拒絕運送您或您的行李;此時我們將以書面通知您,自該通知發出之日後任一時點起,我們無法以我們的班機運送您或您的行李。於此情形,除您有權獲得退款外,我們不承擔任何責任。 7.1.2 若發生 (或我們合理認為可能發生) 下列一種或多種情形,我們亦可能拒絕以任何班機運送您或您的行李 (即使您持有有效的機票和登機證),且無需提前通知您:7.1.2.1 為遵守任何適用的政府法律、規範、命令或政策所必須;7.1.2.2 運送您及/或您的行李可能危及或影響其他旅客或機組成員的安全或健康,或嚴重影響其舒適度,或干擾 (或可能干擾) 航空運輸秩序;7.1.2.3 您的精神或身體狀態 (包括酒精或毒品造成的障礙) 對您自己、旅客、機組人員、飛機或財物造成 (或可能造成) 危險或風險;7.1.2.4 我們認為若允許您搭乘您預訂或同意的航班艙等,您的精神或身體狀態 (包括酒精或毒品造成的障礙) 可能對機上其他旅客造成重大干擾或不適;7.1.2.5 您拒絕使您自己或您的行李接受安全檢查,或接受安全檢查時,您未能通過安全問題詢問,或您未通過安全評估或分析,或您塗改或撕除行李上的安全封條或登機證上的安全貼紙;7.1.2.6 您未全額支付適用的票價、稅金、費用、收款或附加費。7.1.2.7 您未持有有效或合法取得的旅行文件,或我們認為您不符合必要的簽證規定;您試圖進入過境國家/地區,但未持有有效旅行文件 (或符合簽證要求);您於航程途中或報到後至登機之間銷毀您的旅行文件,或拒絕按要求向機組人員提交您的旅行文件,或拒絕按要求允許我們複印您的旅行文件;7.1.2.8 您出示的機票確定或疑似為非法取得,或乃向我們或授權代理人以外的實體購買,或已掛失或屬偽造,或您無法證明您為機票記名人;7.1.2.9 您未遵守第 3.3 條就航班搭乘聯之順序與使用的規定,或您出示的機票非由我們或授權代理人開立,或遭我們或授權代理人以外之人更改,或機票破損、污損或毀壞;7.1.2.10 您未遵守,或妨害或阻礙我們的安全指示,無論為登機前、於飛機上或地勤或機組人員履行其職責時之指示,或您蓄意破壞 (或可能蓄意破壞) 飛機、機內設備或其任一部分;7.1.2.11 您曾對我們或其他航空公司有上述任一行為或疏失,且我們有理由相信您可能再犯; 7.1.2.12 報到期間、上下機或轉機期間、飛機起飛前於機上期間、搭乘任何轉機航班期間或接受我們的服務時,您觸犯刑事罪行;7.1.2.13 登機或轉機之前或期間,或飛機起飛前於機上期間,您對地勤或機組人員使用威脅、辱罵、侮辱、騷擾或猥褻言論,或有威脅、辱罵或侮辱行為;7.1.2.14 您未遵守我們為維護其他旅客的安全與舒適所作的指示 (如入座、手提行李存放、吸煙、飲酒、使用藥物、使用電子設備,包括手機、筆記型電腦、PDA、攜帶式錄音機、攜帶式收音機、CD、DVD 及 MP3 播放器、電子遊戲或傳輸裝置) 或造成機內混亂及干擾; 7.1.2.15 您謊稱有炸彈、威脅劫機或造成其他安全威脅,或試圖或可能有上述行為;7.1.2.16 經移民局或其他機關通知 (口頭或書面),即使您持有有效旅行文件,亦無法進入擬前往或過境的國家/地區或您計畫中途停留的國家/地區; 7.1.2.17 政府機關依法要求我們提供關於您的資訊,但您未能或拒絕向我們提供您擁有或可得的資訊,或我們認為您提供的資訊為虛假或誤導; 7.1.2.18 您醫療上不適合飛行; 7.1.2.19 您非法持有毒品,或我們合理懷疑您非法持有毒品。 我們判斷是否發生第 7.1.2.1 至 7.1.2.19 條所定事件時,無義務進行任何詢問。 7.2 特殊協助建議無人陪同的兒童、行動不便者、孕婦、病患或我們認為需要特殊協助 (如輪椅) 的其他人員於購票時向我們提出所需的特殊協助,並遵守相關程序。若我們同意承運後,您的特殊協助需求發生不利變化,您必須立即告知我們您的變化情況,並進一步尋求我們的確認。 行動不便的旅客若已於購票時告知我們其可能的任何特殊需求,並為我們所接受,其後我們不得以殘疾或特殊需求為由拒絕承運。 若您的目的地或出發地為某些國家/地區,當地法律可能不要求您遵守第 7.2 條規定,請向我們詢問各地規定的差異。 7.3 適宜飛行7.3.1 登機前,您的健康狀況必須適宜搭機。 您無需進行體檢,除非有任何理由懷疑 (或理應知悉) 您的身體狀況可能因飛機的正常運作而惡化,或若您於航程結束前無法取得專業醫療救援,可能使您陷入困境。 遇此情形時,您有義務於搭機前尋求專業醫療建議,並於飛行前 48 小時向我們出示醫療報告,由合格醫師證明您適合搭乘您所預訂的所有航班。 若您的目的地或出發地為某些國家/地區,當地法律可能不要求您遵守第 7.3 條規定,請向我們詢問各地規定的差異。7.3.2 若您因任何原因 (因我們或授權代理人造成的原因除外) 或懷孕而於航程途中病倒,您必須向我們賠償因於機上接受治療、為您安排地面運送,或由第三人提供治療而產生的任何費用。
8.1 行李額度 您得根據我們的條款與限制攜帶行李;條款與限制請向我們或授權代理人索取。 8.2 超重行李 若行李超出分配的行李額度,您必須支付運費。請向我們諮詢費率。 8.3 無法運送之物品及易碎/易變質物品 8.3.1 行李不得含有:8.3.1.1 可能危及飛機或機上人員或財產的物品,如國際民用航空組織 (ICAO)《危險貨物安全空運技術指南》(Technical Instructions for the Safe Transport of Dangerous Goods by Air)、國際航空運輸協會 (IATA)《危險貨物規則》(Dangerous Goods Regulations) 以及我們的規範 (您可以向我們諮詢更多資訊) 所指定的物品;8.3.1.2 任何目的地或出發地的適用法律、規範或命令禁止運送的物品;8.3.1.3 我們合理認為使用的飛機類型而言,由於危險或不安全,或由於其重量、尺寸、形狀或特性,或由於其易碎或易變質而不適合運送的物品。您可以向我們諮詢無法運送之物品的相關資訊。8.3.2 非狩獵及運動用途的槍支 (無論真槍、複製品或玩具)、氣槍、槍支零件及彈藥不得做為行李運送。經我們同意,狩獵及運動用槍支與彈藥可做為託運行李運送。槍支必須卸除彈匣,關閉保險栓並妥善包裝。彈藥須依循第 8.3.1.1 條所述的 ICAO 及 IATA 規定運送。8.3.3 經我們同意,古董槍支、刀劍及類似物品等武器可做為託運行李運送,但不得攜入機艙內。8.3.4 託運行李中不得有貨幣、珠寶、貴金屬、電腦、個人電子裝置、儲存之資料、飛行期間或旅程中可能需要或遺失或損壞時無法快速找到替代品的藥物或醫療設備、房屋或汽車鑰匙、流通票據、證券或其他貴重物品或文件、商業文件、護照及其他身分證明文件或樣品。8.3.5 手提行李中不得夾帶真品、仿製或玩具武器 (塑膠或金屬) 或任何看似武器或可能遭誤認為武器的物品、工匠工具、彈藥、雷管、保險絲、手榴彈、氣體及氣體容器 (如丁烷、丙烷、乙炔、氧氣)、爆炸物或任何含有爆炸物之物品、彈弩、十字弓、魚叉及魚矛、電擊棒等暈迷或窒息裝置、彈道式能量武器、武器形打火機、煙火、照明彈及其他焰彈 (包括拉炮、節日爆竹及玩具火帽)、非安全火柴、冒煙筒匣、易燃液體燃料 (如汽油/石油、柴油、打火機油、酒精、乙醇、氣溶膠噴漆、松節油及油漆稀釋劑、體積濃度超過 70% 的酒精飲料)、酸鹼物質 (如可能釋出汞、氯等腐蝕或漂白物質的濕電池)、使人喪失行動能力的噴霧 (如梅斯催淚毒劑、防狼噴霧、催淚瓦斯)、放射性物質 (如醫用或商用同位素)、毒藥、傳染性或有害生物物質 (如遭感染的血液、細菌及病毒)、自燃物質、滅火器、飛鏢、家用刀具、剪刀、開瓶器、指甲剪、任何長度的有刃刀、縫針、紙刀、球拍及球棒、刮鬍刀片 (安全刮鬍刀及隨附的刀頭除外)、撞球、司諾克或台球桿、皮下注射針 (醫療所需並附有醫療證明者除外)、體育硬球或武術裝置。8.3.6 不得於託運及手提行李中夾帶任何我們於旅客及行李運送條款、機票條款、規範或通知中不時指定的其他物品。8.3.7 若行李中夾帶第 8.3.1、8.3.2、8.3.3、8.3.4 及 8.3.5 條所列禁運物品,而該物品於運送期間發生任何損失或損壞,且不適用公約的國際運送規定時,我們概不負責。8.3.8 建議勿於託運行李中放置易碎或易變質物品。 8.4 拒絕運送之權利8.4.1 根據第 8.3.2 及 8.3.3 條,我們拒絕將第 8.3 條所述物品做為行李運送,一旦發現,將進一步拒絕運送任何該物品,無論知悉或發現其存在之與否或時點。8.4.2 若我們合理認定物品基於尺寸、形狀、重量、外觀、內容或特性,或出於安全或作業理由,或為維護其他旅客的舒適權益而不適於運送,得拒絕將之做為行李運送。您可以向我們諮詢無法運送之物品的相關資訊。8.4.3 除非有理由認為行李已妥善安全地包裝於適當容器內,否則我們得拒絕接受運送行李。您可以向我們諮詢無法運送之包裝及容器的相關資訊。 8.5 搜查權8.5.1 我們得基於安全考量,要求您允許搜查及掃描您本人,並對您的行李進行搜查、掃描或 X 光檢查。即使您不在場,我們仍得對您的行李進行搜查、掃描或 X 光檢查,以確定您是否持有或您的行李是否夾帶任何第 8.3.1、8.3.4 或 8.3.5 條所述物品,或任何未依第 8.3.2 或 8.3.3 條向我們出示的槍支、彈藥或武器。若不願遵守此規定,我們得拒絕運送您及您的行李。若搜查或掃描對您造成損害,或 X 光檢查或掃描導致您的行李損壞,除因我們的過失或疏忽所致者外,我們概不負責。8.5.2 您必須允許政府官員、機場人員、警察或軍官以及運送相關航空公司對您的行李進行安全檢查。8.5.3 您有責任了解並遵守其他國家/地區的安全機關針對託運行李必須能在旅客不在場的情況下打開檢查而不造成危害的規定。 8.6 託運行李 8.6.1 您向我們交付待託運的行李後,我們將保管託運行李,並為每件行李開立一張行李識別標籤。8.6.2 託運行李應註明您的姓名或其他個人身分證明 (包括聯絡電話)。8.6.3 我們將盡可能以同一班機運送您與您的託運行李,除非基於安全或營運理由而決定以其他班機運送。若您的託運行李是由其他班機運送,我們會將之寄送至您提供的地址,但提領地準據法要求您至海關清關,或以其他班機運送託運行李的原因與行李尺寸、重量或特性有關,或您未遵守本運送條款時除外。 8.6.4 除非決定不以同一班機運送您與您的託運行李,否則若您未登機,或登機後於飛機起飛前下機,或轉機時未重新登機,我們不予運送您的託運行李。 8.6.5 您必須確保託運行李足夠堅固安全,可承受一般正常航空運輸的顛簸而不致造成損壞 (正常磨損除外)。 8.7 手提行李8.7.1 我們得指定手提行李的最大尺寸及/或重量。 無論如何,您帶上機的手提行李必須可放置於前方座位下或機艙內的封閉儲物架內。若您的行李無法以此方式放置,或重量過重,或經認定為不安全,則必須依第 8.2 及 8.3 條規定託運。8.7.2 不適合放入貨艙運送 (如精緻的樂器) 且不符合上述第 8.7.1 條要求的物品,必須於報到前充分通知並經由我們許可,方可承運。 您可能必須為此服務另行付費,且我們無義務允許您使用此服務。 8.8 託運行李之提領及交付8.8.1 根據第 8.6.3 條,託運行李抵達目的地或中途停留地後,您必須盡快領取。若託運行李抵達目的地或中途停留地後您未及時領取,我們可能會向您收取合理的倉儲費用,金額由我們決定。 若託運行李於抵達之日起三 (3) 個月內無人認領,我們得處分該託運行李,無須通知亦不承擔任何責任。 8.8.2 有權交付託運行李者,限行李票及行李識別標籤的持有人。我們無責任檢查行李票及行李識別標籤持有人的身分或權限,亦無責任確認其是否有權領取。 8.8.3 認領託運行李之人無法出示行李票並透過行李識別標籤識別行李時,必須充分證明其對該行李的權利,否則我們無法交付行李。 8.9 動物我們得全權拒絕運送動物。 若我們同意運送動物,將依以下條款辦理:8.9.1 您必須確保動物 (如狗、貓、鷹以及其他寵物) 適當裝籠,且籠內必須備有必要的食物及飲水 (或置於符合任何準據法要求的容器中),並檢附有效的健康與疫苗接種證明、入境許可證、過境及出境許可證,以及入境或過境國家/地區要求的其他文件,否則無法運送。此類運送可能適用我們指定的附加條款,您可以向我們索取。8.9.2 若獲准做為行李運送,動物及其容器與食物不包含於您的免費行李額度內,而應以超重行李計算,您必須於我們同意運送動物前支付費用。8.9.3 殘疾旅客的隨行導盲犬可免費運送,不計入一般免費行李額度,您可以向我們索取適用的具體規定。8.9.4 若運送不適用公約的責任規則,則我們同意運送的動物受傷、遺失、生病或死亡時,我們概不負責。8.9.5 若動物進入或過境任何國家/地區、州或領域所需的出入境、健康及其他文件不齊全,我們概不負責,且攜帶動物者必須賠償我們因此而合理負擔的罰款、費用、損失或責任。 試圖攜帶動物乘機遭拒時,必要的安排須由您自行負責。 此外,若您試圖攜帶的動物遭拒絕運送導致您無法成行,我們概不負責。 8.10 機場安全人員取走之物品對於機場安檢人員由您的行李中取出及/或扣留的物品,我們概不負責。
9.1 時刻表 9.1.1 時刻表公布 (或出票) 日至實際旅行日之間,時刻表所示航班時間可能有所變動。 我們不保證航班時間,其亦不構成雙方間之契約內容。9.1.2 我們接受您的預訂前,我們或授權代理人將告知您當時有效的預定航班時間,該時間會記載在您的機票上。 我們可能需要在開立機票後變更預定的航班時間。 若您向我們提供聯絡資訊,我們或授權代理人將盡力通知您變更情形。 若您購買機票後,我們對預定航班時間有重大變更,而您無法接受,且我們無法另行為您預訂您可接受的航班,則有權根據第 10.2 條退款。 9.2 取消、變更航線、延誤等 9.2.1 我們將採取一切合理必要措施,避免延誤運送您與您的行李。 執行該措施時,為避免航班取消,特殊情況下,我們得安排以替代的航空公司及/或飛機代表我們承運,但無此義務。9.2.2 若我們取消原訂由我們營運的航班、未按時刻表合理經營航班、未停靠目的地或中途停留地,或使您錯過我們所經營且您已確認預訂的轉機航班,您可選擇要求我們:9.2.2.1 盡快按排最早的另一航班,以您最初預訂艙等的機位運送您及您的行李,且不額外收取費用,並於必要時延長機票的有效期間;或 9.2.2.2 於合理期間內變更航線,以我們或其他航空公司的航班,或透過其他雙方約定的方式及運輸類型,將您及您的行李送至機票所示目的地,且不額外收取費用。若航線變更後,票價、收款及特別附加費低於您已支付的費用,我們將退還差額;或 9.2.2.3 按第 10.2 條退款。9.2.3 發生第 9.2.2 條所定情形時,除公約或其他適用的法律、規則或規範另有規定外,第 9.2.2.1 至 9.2.2.3 條的選項為您可得的唯一補償,除此之外我們對您不負任何責任。9.2.4 若我們原訂由歐盟境內機場起飛的航班遭取消或延誤四 (4) 小時以上,或您的艙等遭非自願降級,您可主張某些權利,屆時我們會告知您。 9.3 拒絕登機之補償 9.3.1 若我們無法以您預訂的艙等於我們經營的航班提供座位,且您未超出所有適用的報到及登機截止時間,我們將根據準據法及我們的拒絕登機補償政策補償遭拒絕登機的旅客。您可以向我們索取拒絕登機補償政策的副本。 除此之外,我們對您的任何損失或支出概不負責。9.3.2 若您持有經過確認的預訂機票、遵守適用的報到截止時間,且未因本運送條款或其他合理理由而無法登機,該機票亦非免費行程或通常不向大眾提供的減免票價,則您無法搭乘我們於歐盟境內機場起飛的航班時,可主張某些權益,屆時我們會告知您。
10.1 通則我們將根據適用的票價規則或價目表辦理全部或部分退票,具體規定如下:10.1.1 除本條另有規定外,我們有權憑付款證明,向機票記名人或支付票價之人退款。10.1.2 若機票之付款人為機票記名旅客以外之人,且機票載明退款有限制,我們僅向支付票款之人或其指定之人退款。10.1.3 除機票遺失之情形外,退款時應交回機票及所有未使用的航班搭乘聯。 若為電子機票,則不適用此規定。 10.2 非自願退款 10.2.1 若我們: (i) 取消航班;(ii) 未按時刻表合理經營航班;(iii) 造成您無法搭乘已確認預訂的航班,且您未超過報到及登機截止時間,亦未因本運送條款允許的原因而遭拒絕運送;(iv) 未停靠目的地或中途停留地;或 (v) 造成您無法搭乘已確認預訂的轉機航班,且原定航班抵達時間與轉機航班的起飛時間之間有充裕的時間可供轉機,則除準據法另有規定外,退款金額應為:10.2.1.1 若機票完全未使用,則等於已付票價 (包括已支付的稅金、費用、收款及特別附加費);10.2.1.2 若機票已使用一部分,則為不低於已付票價 (包括已支付的稅金、費用、收款及特別附加費) 與我們就已使用部分計算出的票價 (包括稅金、費用、收款和特別附加費) 之間的差價。 10.3 自願退款10.3.1 若您有權以第 10.2 條以外的原因退票,則退款金額應為:10.3.1.1 若機票完全未使用,則等於已付票價 (包括已支付的稅金、費用、收款及特別附加費) 扣除合理的服務費或退票費;10.3.1.2 若機票已使用一部分,則為不低於已付票價 (包括已支付的稅金、費用、收款及特別附加費) 與我們就已使用部分計算出的票價 (包括稅金、費用、收款和特別附加費) 之間的差價扣除合理的服務費或退票費。 10.4 拒絕退款之權利10.4.1 若機票有效期間屆滿後方提出退票,我們得予以拒絕。10.4.2 若已向我們或政府官員出示機票表示有意離開該國/地區,我們得拒絕退票,除非可充分證明您具備留滯於該國/地區的許可,或將搭乘其他航空公司的航班或其他交通工具離開該國/地區。10.4.3 因機上行為而遭拒載或逐出飛機者,不予退票。 10.5 貨幣我們有權按機票的付款貨幣和方式退款。 10.6 無其他權利除本運送條款另有明確規定者外,基於任何原因未搭乘航班者,僅得向我們主張本 (第 10) 條的退款權利;對於其他任何損失或費用,我們概不負責。
11.1 通則 登機後,您不得:從事任何可能危害或威脅 (無論是否為虛假威脅) 飛機或機上人員或財產安全之行為;阻礙、妨礙或干擾機組人員履行職責;不遵守或違反機組人員的說明或指示 (無論透過口頭或通知),包括但不限於對抽煙、飲酒或吸食毒品的相關指示;妨礙安全或使用電子設備;或從事導致或可能導致其他旅客、機組人員不適、緊張、不便、損害或受傷,或造成財產損壞的行為。我們有理由認為您在機上有上述行為時,得採取合理必要措施防止該行為繼續發生,包括限制人身自由。且我們可能於任何地點將您逐出飛機並拒絕承運續程,無須承擔負責,且您可能因機上行為而遭起訴。 11.2 轉向及其他費用之支付 若您有第 11.1 條所述行為,致我們合理決定改變飛機目的地以將您請下飛機及/或卸下您的行李,您必須支付因轉向所生的所有費用,另賠償我們因該情形造成班機延誤所產生的任何費用。 您還必須賠償我們因下列工作產生的任何費用:(i) 修理或更換您遺失、損壞或毀壞的任何財產;(ii) 賠償受您行為影響的任何旅客或機組人員。 11.3 電子設備我們得基於安全因素禁止或限制於機上使用電子設備,包括但不限於手機、筆記型電腦、攜帶式錄音機、攜帶式收音機、CD 播放器、電子遊戲或傳輸裝置 (包括無線遙控玩具及對講機)。助聽器及心律調整器則可使用。
12.1 若我們為您安排第三方提供的非航空運輸服務,或我們核發票證或優惠券供您使用第三方提供的運送或服務 (空運除外),如陸路運輸、飯店預訂或汽車租賃,我們僅為您的代理人。此時將適用第三方服務提供者的條款與條件。12.2 若我們也向您提供陸路運輸,則該陸路運輸可能適用其他條款。您可以向我們索取該條款。 對於根據第 12.1 條為您安排的任何陸路運輸或其他服務,我們概不負責,除非其完全因我們的過失造成。
13.1 通則 13.1.1 您必須負責取得與持有所有必要的旅遊文件和簽證,並遵守您的所有旅遊目的地、出發地與過境之國家/地區適用之法律、法規、規定與要求。 13.1.2 對於旅客未取得該文件或簽證,或未遵守該法律、規範、命令、要求規則或指示所造成的後果,我們概不負責。 13.2 旅行文件 旅行前,您必須出示相關國家/地區的法律、規範、命令、要求或其他規定指定的所有出境、入境、健康及其他文件,並允許我們取得並保留其副本。我們有權於運送過程中隨時要求您出示上述文件;若您未遵循上述要求,或旅行文件不符規定,即使您已開始或完成部分旅程,至可證明遵守本 (第 13.2) 條規定前,我們有權拒絕運送您與您的行李。 13.3 拒絕入境 若您遭任何國家/地區 (包括前往最終目的地途中的轉機地) 拒絕入境,您必須支付所有罰款或費用,並補償該政府對我們收取的罰款或費用,以及我們將您運離該國/地區 (以及護送者,若需要) 所支出的費用。前往拒絕入境地點的票價不予退還。 13.4 旅客負擔罰款、扣留費用等 若我們必須支付任何罰款、扣留罰金、遣送費、護送費、為您開立機票的費用,或因您未遵守旅行地國家/地區的法律、規範、命令、要求或其他旅行規定而承擔的其他費用,或因您入境時未依要求出示文件而承擔的其他費用,經要求時,您必須全額賠償我們支付的款項或承擔的費用。我們得以機票未使用部分的價值或我們所持有之您的任何資金折抵上述款項或費用。 13.5 海關檢查 如有必要,海關或其他政府官員檢查行李時,您必須在場。對於檢查過程中或因您未遵守該規定所受的損失或損害,我們概不負責。 13.6 安全檢查 您應接受政府、機場人員、航空公司代理人、警察、軍官或我們的安全檢查、搜查和掃描。 13.7 沒收的旅行文件對於遭其他航空公司、任何政府或其他機構沒收的旅行文件、身分證明文件或機票,我們無返還責任。
我們與其他航空公司憑一張機票或一張聯程機票提供的運送服務,視為公約所稱的單一運輸活動。但請注意第 15.5.1 條的規定。
15.1 旅客傷亡 15.1.1 根據第 15.1.2 條、第 15.1.3 條、第 15.1.5 條、第 15.1.6 條及第 15.5 條規定,若旅客因意外事故而傷亡,對於經證明的損害,無論基於法律、公約、其他規約或契約,我們的賠償責任皆無金額上限。 15.1.2 對於 128,821 單位特別提款權 (SDR) (或等值的當地貨幣) 以內的任何損害賠償,不得以我們及代理人已採取一切必要措施避免損害,或我們或代理人無從採取該措施為由,排除或限制責任。 適用蒙特婁公約時,對於超過 128,821 單位特別提款權 (或等值當地貨幣) 的損害,若我們可證明該損害非因我們或我們的僱員或代理人之過失或其他不當行為所致,或完全因第三人的過失或其他不當行為所致,則我們無須負責。 15.1.3 縱有第 15.1.1 條及第 15.1.2 條的規定,若我們可證明該損害完全或部分可歸責於傷亡旅客 (或主張賠償之人) 的過失,則我們得依準據法免除全部或部分賠償責任。 15.1.4 若法律要求,我們同意按下列條款與條件向您或您的繼承人預付賠償金: 15.1.4.1 受款人為自然人 (即一般意義上的人,而非公司等法人); 15.1.4.2 您或受款人依法有權要求賠償; 15.1.4.3 以經濟急需為前提; 15.1.4.4 金額與因死亡、受傷或身體傷害造成的經濟困難成正比,但旅客死亡者,每人賠償金不得低於 15,000 單位 SDR 或等值當地貨幣; 15.1.4.5 款項將於依法確認有權獲得賠償之人的身分後十五 (15) 日內撥付,但應向我們出示可接受的確認證據。 15.1.4.6 若賠償金所涉損害可完全或部分歸責於受款人或受償旅客的過失,則其無權獲得賠償; 15.1.4.7 若可證明受款人於任何時點皆不符合第 15.1.4.2 條的要求,或賠償金所涉損害可完全或部分歸責於受款人或受償旅客,則受款人有義務全額返還其獲得的預付賠償金; 15.1.4.8 預付賠償金可抵銷我們後續根據準據法應賠償的金額; 15.1.4.9 除第 15.1.4.4 條規定的死亡最低賠償金外,根據本 (第 15.1.4) 段支付的預付賠償金不得超過我們可能必須向受款人支付的最高損害賠償金; 15.1.4.10 預付賠償金不表示承認或認可我們負有責任; 15.1.4.11 受款人必須向我們提供署名收據,於該收據中承認第 15.1.4.7 條、第 15.1.4.8 條、第 15.1.4.9 條及第 15.1.4.10 條的效力,並簽署我們製作的適當免責與賠償文件,否則不予付款;且 15.1.4.12 除牴觸準據法外,並以適用第 15.1.4.4 條規定的最低死亡賠償金為前提,我們決定的賠償金額具最終效力。 15.1.5 對於可歸因於您的身體或一般健康狀況或該狀況惡化的疾病、傷害或殘疾,包括死亡在內,我們概不負責。 15.1.6 請注意,許多醫學研究表明,旅行時長時間不活動與腿部血栓 (DVT) 之間可能存在關聯。雖然這種情況不常發生,但某些遺傳及生活方式因素可能導致其發生的可能性增加。若您對此問題有任何疑慮,出發前請先諮詢醫師。 15.2 行李 15.2.1 若手提行李損壞,除非損害是因我們的疏失造成,而且旅客或要求賠償之人可證明該疏失,否則我們概不負責。 15.2.2 對於因行李固有瑕疵、品質或缺陷導致的行李損壞,我們概不負責。 同樣地,對於因一般正常航空運輸的顛簸導致的行李正常磨損,我們亦不負責。 15.2.3 若行李中有第 8.3 條所列禁運物品,而該物品於運送期間發生任何損失或損壞,且不適用公約的國際運送規定時,我們概不負責。 15.2.4 我們對行李損壞的賠償責任以第 15.2.4.1 至 15.2.4.5 條規定的最高金額為限,除非可證明其為我們有意造成損壞,或明知可能造成損壞仍不加注意的行為或過失所造成。 您可提出特別價值聲明 (參見第 15.2.5 條) 或自行投保,以因應託運行李或手提行李的實際價值或重新購置成本超出賠償責任額的狀況。 15.2.4.1 航班適用華沙公約時,手提行李損壞的最高賠償金額為每位旅客 332 單位特別提款權 (約等於 400 美元或等值當地貨幣); 15.2.4.2 航班適用華沙公約時,託運行李損壞的最高賠償金額為每公斤 17 單位特別提款權 (約等於 20 美元或等值當地貨幣),或我們根據第 15.2.5 條同意的更高金額; 15.2.4.3 航班適用蒙特婁公約時,托運行李及手提行李損壞的總計最高賠償金額為每位旅客 1288 單位特別提款權 (約等於 1784 美元或等值當地貨幣),或我們根據第 15.2.5 條同意的更高金額; 15.2.4.4 航班適用當地法律而非華沙公約或蒙特婁公約時,托運行李及手提行李損壞的總計最高賠償金額以當地法律規定為準。 15.2.4.5 航班不適用華沙公約及蒙特婁公約,當地法律亦無責任限額時,手提行李及托運行李損壞的最高賠償金額分別適用第 15.2.4.1 條及第 15.2.4.2 條規定。 15.2.5 您報到並交付托運行李時,可與我們約定提高托運行李損壞的賠償金額,但須按我們的計算標準支付額外費用。 此稱為「特別價值聲明」。 若有意使用此選項,請向我們詢問相關費用詳情。 15.2.6 若行李票未記錄託運行李的重量,則推定其未超過您預訂航班艙等的免費行李額度。 15.2.7 若您的行李由多間航空公司接續運送,且華沙公約及蒙特婁公約皆適用於該航班,則僅在下列情況下,您有權向我們提出索賠:(a) 您為旅客,我們為第一間航空公司,或 (b) 您為旅客,我們為最後一間航空公司,或 (c) 損壞發生於我們運送行李時。 15.3 旅客運送延誤 對於航空運送延誤造成的損害,我們的責任受華沙公約及蒙特婁公約的限制。若上述公約皆不適用,則除本運送條款另有規定外,我們就延誤概不負責。 15.4 行李索賠之處理 15.4.1 所有對行李損壞的索賠皆必須提出明細表,載明每件受損物件的說明、製造商及使用時間,並險附該物品之購買或所有權的充分證明。 價值低於 50 美元 (或等值的當地貨幣),或使用時間超過 5 年且索賠價值低於 50 美元 (或當地貨幣等值) 的物品無需提供購買證明。 15.4.2 主張行李實際損壞並提出索賠時,您必須保留並允許我們檢查受損的行李,以便我們評估損壞的性質、程度及是否可修復。 15.4.3 若就行李損害索賠時,您要求賠償重新購置單件物品的成本,請與我們討論,且實際支出該筆費用前必須經我們以書面表示同意,否則不得計入任何應付賠償金。 若重新購置物品的總成本不超過 50 美元 (或等值的當地貨幣),則不適用此要求。 索賠時必須檢附所有重新購置物品的購買證明。 若物品成本不超過 50 美元 (或等值的當地貨幣),則不需提供購買證明。 15.4.4 所有行李相關索賠皆必須提供我們要求的任何資訊,以便評估索賠資格及賠償金額。 15.4.5 我們支付賠償金前,您必須簽署行李損壞屬實的聲明,以及適當的免責與賠償文件。 15.4.6 若未完全遵守第 15.4 條的相關規定,可能對您的賠償資格及金額產生不利影響。 15.5 通則 15.5.1 我們為其他航空公司開立機票或託運行李時,僅為其他航空公司的代理人。 但就託運行李,您得向第一間或最後一間航空公司提出索賠。 15.5.2 若我們遵守或您未遵守準據法或政府法規,發生損害時我們概不負責。 15.5.3 除本運送條款或準據法另有明確規定外,我們對您的責任以僅限於賠償可補償的確切損失。 15.5.4 運送契約 (包括本運送條款及免責與責任限制條款) 適用於授權代理人、僱員、員工及代表人,其適用範圍與我們相同。 對我們與該授權代理人、員工、代表人、人員追償的總金額不得超過我們各自的責任限額 (若有)。 15.5.5 除另有明確規定外,本運送條款未放棄我們根據公約或準據法可行使的免責或責任限制條款或抗辯。 15.5.6 本運送條款未放棄我們根據公約或準據法,對公共社會保險機構或任何就旅客的死亡、受傷或其他身體傷害有責任支付或已支付賠償金之人可行使的免責或責任限制條款或抗辯。 15.5.7 我們保留隨時修改本運送條款的權利;修改運送條款時,自修改之日起生效。 15.6 對國際旅客責任限制的建議 若行程的最終目的地或停留地與出發地位於不同國家/地區,整個行程皆可適用華沙公約或蒙特婁公約,包括其中完全位於出發地或目的地境內的任何部分。若適用蒙特婁公約,航空公司應對經證實的傷亡負損害賠償責任,且損害金額不超過 128,821 單位特別提款權或等值的當地貨幣時,不適用該公約規定的責任抗辯事由。若不適用蒙特婁公約,許多航空公司 (包括阿提哈德航空,見第 15.1.1 條) 的運送條款規定,人身傷亡的賠償責任不適用華沙公約的金額限制,且損害金額不超過 128,821 單位 SDR 或等值的當地貨幣時,不得以證明已採取一切必要措施為抗辯事由。 若航空公司的運送條款中無上述規定,請注意:(i) 若旅客的出發地、目的地或約定停靠地位於美國,且華沙公約及適用價目表內的特別運送契約規定,訂定該特別契約的航空公司對旅客人身傷亡的責任,大多數情況下限於每位旅客經證實的損害賠償金額 75,000 美元,而且此責任限額不以航空公司有疏失為條件;(ii) 航空公司未訂定該特別契約時,或行程出發地、目的地或約定停靠地不位於美國且適用華沙公約時,大多數情況下,航空公司對旅客人身傷亡的責任以 10,000 美元或 20,000 美元為限;(iii) 部分國家/地區對 (i) 及 (ii) 所述情形有較高的限額。簽訂 (i) 所述特殊契約的航空公司或當事人名稱,可洽詢該航空公司的所有售票處,並可要求查閱。 一般而言,您可以向私人保險公司投保,以獲得額外保障。此類保險不受華沙公約或蒙特婁公約規定的航空公司責任限制,亦不受 (i) 所述特別運送契約的影響。詳情請諮詢您的航空公司或保險公司代表。註:本 (第 15.6) 條 (i) 款規定的 75,000 美元的責任限額包括法律費用及支出,但以法律費用及支出為標的提出索賠時,限額為 58,000 美元,不包含法律費用及支出。
16.1 索賠通知行李票持有人接受行李交付且未投訴,即可證明行李已按運送契約妥善交付,除非有相反證據。 若希望就託運行李損壞提出索賠或訴訟,請於發現損壞後立即通知我們,最晚為收到託運行李後七 (7) 日內;若行李遺失,請於託運行李應抵達之日起七 (7) 日內通知。 若希望就託運行李延誤提出索賠或訴訟,請於取得託運行李之日起二十一 (21) 日內通知我們。上述通知必須以書面提出。 16.2 訴訟時效 若您抵達目的地之日、班機預定抵達之日或行程停止之日起兩 (2) 年內未提起訴訟,則損害賠償請求權即罹於時效。時效計算方法以承審法院所在地的法律為準。
運送您與您的行李,亦適用我們實施或採用的其他特定規範及條款。規範及條款相當重要,並可能不時變更。其涉及其他內容:(i) 無人陪同的兒童、孕婦及病患的運送,(ii) 電子裝置及產品的使用限制,(iii) 於機上飲用酒精飲料。 您可以向我們索取上述內容的相關規定。
本運送條款各項標題僅供檢索,不得用以解釋其意義。 本運送條款原件為英文,其他語言的譯本僅供參考。
閱讀本條款時,請注意: 「我們」與「本公司」指阿提哈德航空。 「您」指除機組成員外,憑機票搭乘或即將搭乘飛機的任何人士 (無論為成人、兒童或嬰兒)。(另參見「旅客」之定義)。 「約定停留點」指除出發地及目的地外,機票或班機時刻表記載之行程預定停留點。 「航空公司代碼」指用以識別特定航空公司的兩至三個字元或字母。 「授權代理人」指經我們有效指定,代表我們出售我們提供的航空運送服務之旅客銷售代理人 (可能包括其他航空公司)。 「行李」指與您的運送相關的個人攜帶財產,除另有規定外,包括您的託運行李及手提行李。 「行李票」指機票中與運送託運行李有關之部分。 「行李識別標籤」指單純以識別您的託運行李為目的而向您核發的文件。 「航空公司」指除我們以外,航空公司代碼出現在您的機票或聯程機票上的航空公司。 「託運行李」指我們保管於飛機貨艙,並為其核發行李票或行李識別標籤的行李。 「報到截止時間」指我們指定必須完成報到手續並領取登機證的時間。 「契約條件」指您的機票或電子機票收執聯/行程表中包含或隨附的聲明,其載明並經引用為本運送條款之內容。 「聯程機票」指我們或授權代理人與其他機票一併開立,並共同構成單一運送契約的機票。 「公約」指下列任一份適用的文件:- - 1929 年 10 月 12 日於華沙簽署的《國際航空運送統一規章公約》 (以下簡稱「華沙公約」); - 1955 年 9 月 28 日於海牙簽署的《華沙公約》修正案;- 根據蒙特婁 1 號附加議定書修訂的《華沙公約》修正案 (1975); - 根據蒙特婁 2 號附加議定書於海牙修訂的《華沙公約》修正案 (1975);- 根據蒙特婁 4 號附加議定書於海牙修訂的《華沙公約》修正案 (1975);-《瓜達拉加爾補充公約》(1961);- 1999 年 5 月 28 日於蒙特婁簽署的《國際航空運送統一規章公約》(以下簡稱「蒙特婁公約」) 「搭乘聯」指做為您機票的一部分,由我們或授權代理人核發,並標示有「航班搭乘聯」(Flight Coupon) 或 「旅客搭乘聯」(Passenger Coupon) 之紙本文件。 「損害」或「損壞」指因飛機上事故或於任何登機或離機過程中造成的旅客死亡或人身傷害, 以及因航空運送期間或航空公司保管行李期間,行李毀壞或全部或部分損失或損壞所遭受之損害。此外亦指旅客或行李的航空運送延誤造成之損害。 「日」表示日曆日,包括一週七日;但就通知而言,發出通知當日不計算在內;另就機票效期而言,機票開票日或飛行起始日不計算在內。 「電子機票」指我們的預訂資料庫中記錄您已預訂,且我們或授權代理人已對其開立電子機票收執聯/行程表的航班電子紀錄。 「電子機票收執聯/行程表」指由我們或授權代理人有效開立、標示為「電子機票收執聯/行程表」或「旅客收執聯/行程表」或「行程表/收執聯」,並透過電子郵件、傳真、專人親送、郵件或快遞向您交付之收執聯。 「航班搭乘聯」(Flight Coupon) 指標示有該字樣,做為您機票的一部分,由授權代理人有效核發並記載您有權搭乘之航班出發地及目的地之紙本文件,或指我們的預訂資料庫中記錄您預訂搭乘特定航班的電子紀錄。 「不可抗力」指無法預見的罕見情況,其超出您的控制範圍,且即使採取合理注意,亦無法避免其後果。 「旅客」指除機組成員外,憑機票搭乘或即將搭乘飛機的任何人士 (無論為成人、兒童或嬰兒)。(另參見「您」的定義)。 「旅客搭乘聯」(Passenger Coupon) 或「旅客收執聯」(Passenger Receipt) 指標示有該字樣,做為機票的一部分,由我們或授權代理人開立的文件。 「特別提款權」指國際貨幣基金組織根據數種主要貨幣之價值定義的國際記帳單位。 特別提款權的貨幣價值可能有所波動,每個銀行工作日重新計算一次。其市值可透過大多數商業銀行得知,亦可參見主要金融期刊的定期公告。 「中途停留」指於第一個出發地與最後一個目的地之間,按計畫停留 24 小時以上。 「價目表」指根據有關當局要求制定的公告票價、附加費及/或相關航空運送條款。 「機票」指由我們或授權代理人開立、標示有「旅客機票與行李票」(Passenger Ticket and Baggage Check) 並隨附搭乘聯的紙本文件,或指電子機票。 「手提行李」指託運行李以外,您帶入飛機客艙自行保管的行李。
2.1 通則 除第 2.2 條及第 2.4 條另有規定外,本運送條款適用於我們經營的所有航班或航段,即我們的航空公司代碼出現於機票的「航空公司」(Carrier) 欄,或我們對您負法律責任的航班或航段。 2.2 包機根據包機協議進行運送時,本運送條款之適用範圍以包機協議或機票透過引用或其他方式納入適用範圍者為限。 2.3 班號共用我們可能會與其他航空公司合作提供某些服務,此稱為「班號共用」。此意指即使您向我們辦理預訂,並持有航空公司欄記載我們的名稱或代碼的機票,仍可能由其他航空公司負責運送。發生此情形時,將適用其契約條款,且我們會在您預訂時告知您該班機的航空公司名稱 (若您向我們的授權代理人預訂,我們將盡力確保授權代理人為您提供該資訊)。若航班於美國機場的停機坪發生延誤,將根據承運航空公司的停機坪延誤應變方案加以處理。 2.4 優先法律 本運送條款與我們的價目表或準據法有所牴觸時,應優先適用該價目表或準據法;除此情形外應適用本運送條款。若根據任何準據法或價目表之條款,本運送條款有任何規定為無效,則其他規定仍繼續有效。 2.5 條款優先於規範 除本運送條款另有規定外,若本運送條款與我們可能針對特定事項制定的任何其他規範有所牴觸,應以本運送條款為準。若我們的規範有任一部分因此而失效,該規範的其他部分仍予以適用。
3.1 通則 3.1.1 我們僅為持有有效機票 (包括該航班的航班搭乘聯、機票所載後續航班的未使用航班搭乘聯,以及旅客搭乘聯),且姓名記載於該機票上的旅客提供運送服務;我們或授權代理人或旅行社提出要求時,您必須提供適當的身分證件。 對於以違反準據法或我們的價目表、條款、規則或規範之方式獲得機票者,或出示機票但無法證明其為機票記名人者,我們有權拒絕運送並保留其機票。3.1.2 機票不可轉讓,但若您的機票為第三人做為套裝旅遊行程之一部分所提供,且該套裝旅遊行程適用 1990 年 6 月 13 日《歐盟指令》90/314「套裝旅遊行程與套裝旅行團指令」(依當地法律規定),則您因不可抗力而無法參加該套裝行程時,得將預訂之機票轉讓他人。若準據法允許以此方式轉讓,且您已符合所有適用的法律要求,我們或授權代理人將根據您的要求,向他人開立新機票,以取代您的機票。若您對機票是否屬於適用上述指令的套裝旅遊行程有所疑問,請詢問您購買機票的單位。 3.1.3 部分機票以折扣票價出售,可能部分或全額不可退款。若您對機票是否不可退款有所疑問,請向您購買機票的單位詢問。 請選擇最適合您需求的票價。您也可投保適當的保險,以因應必須取消機票的狀況。3.1.4 若您因不可抗力而無法成行,致機票完全未使用,請立即通知我們並提供不可抗力的證明,我們將就票價不可退款的金額提供信用點數,供將來向我們預訂機票時使用,但須扣除合理的手續費。該信用點數之有效期間為核撥後 12 個月內,可用以為自己或其他人購買機票。3.1.5 機票始終為我們的財產。3.1.6 若紙本機票或其票面部分破損、毀壞、污損,或遭我們或授權代理人以外之人塗改,則無法乘機。 若為電子機票,您必須提供有效身分證明文件 (例如您的有效護照,其必須有與電子機票收執聯/行程表所載編號相符的序號),否則無法乘機。3.1.7 若您持有電子機票,建議您攜帶電子機票收執聯/行程表至機場,因為我們可能要求您向我們及/或機場出入境檢查與安全人員或其他相關人員出示該文件。3.1.8 就公約而言,電子機票收執聯/行程表視為旅客機票及行李票/運送單據。3.1.9 若您遺失、毀壞、污損或破壞機票 (或其一部分),或無法出示包含旅客搭乘聯及所有未使用之航班搭乘聯的紙本機票,我們可根據您的要求開立新機票,以更換原機票 (或其一部分);但您必須提供可當場立即查明的證據,證明該航班的有效機票已正式開立,並簽署協議,表明該機票如有濫用情事,您將賠償我們或其他航空公司必須合理承擔之損失,賠償金額以為原始機票價值為上限。 若因我們的疏失而導致發生此類損失,則您無須賠償。除因我們或我們的代理人之疏失造成的遺失、毀壞、污損或破損外,我們將對此項服務收取合理手續費。 3.1.10 若缺乏第 3.1.9 款所述合格證據,或您未簽署該款所載之協議,我們得要求您全額支付更換機票的票價;若您稍後尋獲原始機票並向我們出示未使用的原件,或我們可確定遺失、毀壞、污損或破損的機票於有效期間屆滿前並未使用,則可予以退款。3.1.11 機票價值貴重,請採取適當措施保管機票,確保其不遺失、遭竊、毀壞或污損。同樣地,請妥善保管電子機票收執聯/行程表,避免其遺失、遭竊、毀壞或污損。 3.2 有效期間3.2.1 除機票、本條款或適用的價目表 (其可能限制機票的有效期間,此時將於機票上載明其限制) 另有規定外,機票有效期間為:3.2.1.1 若完全未使用,則為開票之日起一年內;或3.2.1.2 若開立之日起一年內首次旅行,則自首次旅行之日起一年內3.2.2 若因您申請預訂時我們無法確認預訂,導致您在機票有效期間內無法成行,則此機票的有效期間將依未確認預訂的期間順延;您亦有權根據第 10 條申請退款。除此之外,我們對您的任何損失或支出概不負責。 3.2.3 若您開始旅行後,因病無法於機票有效期間內繼續行程,我們可延長機票的有效期間,至 (我們合理判斷) 您可以繼續旅行之日為止,或至旅程恢復之日後可提供已付票價之相應艙等座位的第一個航班為止。 疾病須提供醫療證明。若機票所剩餘的航班搭乘聯涉及一次或多次中途停留,該機票的有效期間得自醫療證明所示日期起延長不超過三個月。 此時,若您無法完成的行程有直系親屬同行,我們同時也會延長其機票的有效期間。3.2.4 若旅客中途死亡,我們可變更其同行人員的機票,免除最短停留時間或延長有效期間。若旅客開始旅行後,其直系親屬死亡,則該旅客及其同行直系親屬的機票同樣可變更有效期間。欲進行變更,必須提供有效的死亡證明或我們可接受的其他證明,且有效期間的延長時間不得超過死亡之日起四十五 (45) 日。 3.3 航班搭乘聯之順序與使用 3.3.1 您的機票僅適用於機票所示的航班,由出發地點行經約定停靠地至最終目的地。 您支付的票價以我們的價目表為依據,範圍為機票所示行程, 構成我們與您的契約中之重要部分。 若未依照機票所示順序使用所有航班搭乘聯,機票將無法使用並失效。3.3.2 若您希望更改任一部分行程 (包括不按順序使用航班搭乘聯),必須於受影響之航班出發前,提前與我們聯繫。 我們將計算新航班的票價,若高於已支付的票價,您可以選擇接受新價格,或維持原定行程。 若您因不可抗力而必須更改任一部分行程,請盡快與我們聯繫,我們將盡合理努力將您送到下一個中途停留地或最終目的地,無需重新計算票價 (但您必須向我們提供不可抗力的足夠證據)。 3.3.3 若您未經我們的同意而更改行程,我們將評估您實際行程的正確價格。 您必須支付已付款價格與更改後行程總票價之間的差額。 若扣除合理手續費用的新價格較低,我們將退還差價,但除此之外您未使用的航班搭乘聯即無價值。 3.3.4 雖然部分類型的更改不會導致票價變更,但改變出發地 (如未搭乘第一段航班) 或旅行方向倒反等變更方式可能導致票價提高。許多特殊票價僅限機票所示日期及航班有效,且完全無法更改,或必須向我們或授權代理人支付額外費用後方可更改。3.3.5 機票所含航班搭乘聯可用以於預訂之日期,搭乘預訂航班的相應艙等。若開立機票時未訂位,稍後可依我們的價目表及該航班艙位供應情況訂位。3.3.6. 若您未於報到截止時間前報到,或更改任一部分行程而未於截止時間前至少 24 小時通知我們,我們可能會取消您的回程或續程機位,並收取合理的手續費。 但若提前告知,即不會取消您的後續機班。 3.4 我們的名稱與地址 我們在機票上的名稱可能縮寫為我們的航空公司代碼 (即 EY),亦可能不縮寫。我們的地址為 PO Box 35566, Abu Dhabi, United Arab Emirates。
4.1 票價 除另有明確規定外,票價僅適用於由出發機場行經約定中途停留地至最後一個目的地機場,以及機票所載日期與時間。 票價不包括機場間以及機場與城鎮目的地間的陸路運送服務,亦不包括其他運送或服務。 您的票價將根據機票付款之日的有效價目表,按機票所示之日期與行程計算。 若您更改行程或旅行日期,應支付之票價可能發生變動。若未支付適用的稅金、費用與收款,我們有權拒絕運送。 4.2 稅金、費用與收款:搭機前,您必須全額支付政府、其他單位或機場經營商徵收的相關稅金、費用與收款。購買機票時,我們會告知票價不包含稅金、費用與收款,其中大部分通常將於機票中另行列明。航空旅行徵收的稅金、費用與收款會隨時變動,非為我們所能控制,機票開立之日後可能有所增減。若未使用機票,或僅使用其一部分,適當時您得要求退還您已支付的任何稅金、費用與收款,但若您的機票受到限制,我們將扣除相關管理費。 若未支付適用的稅金、費用與收款,我們有權拒絕運送。 4.3 特別附加費4.3.1 特殊情況下,第三人可能會向我們收取通常不適用於我們的營運之費用 (如補充保費或非法干擾民用航空所引發的額外安全費用)。 4.3.2 此外,我們的經營成本 (如燃油費) 可能因超出我們控制範圍的特殊情況而大幅增加。 4.3.3 此時,您必須向我們支付您的航班所產生的所有此類費用 (即使發生於您的機票開立之日後),做為票價附加費。 我們會盡快與您聯繫,提供任何適用之票價附加費的詳細資訊。 若我們透過您提供的聯絡方式未能與您聯繫,則將於報到時告知您適用的票價附加費。 您有權根據第 10.2 條規定自由選擇不支付票價附加費並獲得非自願退款,此時我們對您概不負擔任何其他責任。 4.3.4 若任何特殊情況的附加費不再適用於您的全部或部分航班,或應付金額降低,您可以申請退回已支付的此類附加費。 關於申請退款的詳細資訊,請詢問我們或授權代理人。 4.3.5 若未支付適用的附加費,我們有權拒絕運送。 4.4 貨幣票價、稅金、費用、收款及特別附加費應以開立機票之國家/地區的貨幣支付,除非我們或授權代理人於付款時或付款前指定以其他貨幣付款 (如因為無法兌換當地貨幣)。我們得自行決定接受以其他貨幣付款。
8.1 行李額度 您得根據我們的條款與限制攜帶行李;條款與限制請向我們或授權代理人索取。 8.2 超重行李 若行李超出分配的行李額度,您必須支付運費。請向我們諮詢費率。 8.3 無法運送之物品及易碎/易變質物品 8.3.1 行李不得含有:8.3.1.1 可能危及飛機或機上人員或財產的物品,如國際民用航空組織 (ICAO)《危險貨物安全空運技術指南》(Technical Instructions for the Safe Transport of Dangerous Goods by Air)、國際航空運輸協會 (IATA)《危險貨物規則》(Dangerous Goods Regulations) 以及我們的規範 (您可以向我們諮詢更多資訊) 所指定的物品;8.3.1.2 任何目的地或出發地的適用法律、規範或命令禁止運送的物品;8.3.1.3 我們合理認為使用的飛機類型而言,由於危險或不安全,或由於其重量、尺寸、形狀或特性,或由於其易碎或易變質而不適合運送的物品。您可以向我們諮詢無法運送之物品的相關資訊。8.3.2 非狩獵及運動用途的槍支 (無論真槍、複製品或玩具)、氣槍、槍支零件及彈藥不得做為行李運送。經我們同意,狩獵及運動用槍支與彈藥可做為託運行李運送。槍支必須卸除彈匣,關閉保險栓並妥善包裝。彈藥須依循第 8.3.1.1 條所述的 ICAO 及 IATA 規定運送。8.3.3 經我們同意,古董槍支、刀劍及類似物品等武器可做為託運行李運送,但不得攜入機艙內。8.3.4 託運行李中不得有貨幣、珠寶、貴金屬、電腦、個人電子裝置、儲存之資料、飛行期間或旅程中可能需要或遺失或損壞時無法快速找到替代品的藥物或醫療設備、房屋或汽車鑰匙、流通票據、證券或其他貴重物品或文件、商業文件、護照及其他身分證明文件或樣品。8.3.5 手提行李中不得夾帶真品、仿製或玩具武器 (塑膠或金屬) 或任何看似武器或可能遭誤認為武器的物品、工匠工具、彈藥、雷管、保險絲、手榴彈、氣體及氣體容器 (如丁烷、丙烷、乙炔、氧氣)、爆炸物或任何含有爆炸物之物品、彈弩、十字弓、魚叉及魚矛、電擊棒等暈迷或窒息裝置、彈道式能量武器、武器形打火機、煙火、照明彈及其他焰彈 (包括拉炮、節日爆竹及玩具火帽)、非安全火柴、冒煙筒匣、易燃液體燃料 (如汽油/石油、柴油、打火機油、酒精、乙醇、氣溶膠噴漆、松節油及油漆稀釋劑、體積濃度超過 70% 的酒精飲料)、酸鹼物質 (如可能釋出汞、氯等腐蝕或漂白物質的濕電池)、使人喪失行動能力的噴霧 (如梅斯催淚毒劑、防狼噴霧、催淚瓦斯)、放射性物質 (如醫用或商用同位素)、毒藥、傳染性或有害生物物質 (如遭感染的血液、細菌及病毒)、自燃物質、滅火器、飛鏢、家用刀具、剪刀、開瓶器、指甲剪、任何長度的有刃刀、縫針、紙刀、球拍及球棒、刮鬍刀片 (安全刮鬍刀及隨附的刀頭除外)、撞球、司諾克或台球桿、皮下注射針 (醫療所需並附有醫療證明者除外)、體育硬球或武術裝置。 8.3.6 不得於託運及手提行李中夾帶任何我們於旅客及行李運送條款、機票條款、規範或通知中不時指定的其他物品。 8.3.7 若行李中夾帶第 8.3.1、8.3.2、8.3.3、8.3.4 及 8.3.5 條所列禁運物品,而該物品於運送期間發生任何損失或損壞,且不適用公約的國際運送規定時,我們概不負責。8.3.8 建議勿於託運行李中放置易碎或易變質物品。 8.4 拒絕運送之權利8.4.1 根據第 8.3.2 及 8.3.3 條,我們拒絕將第 8.3 條所述物品做為行李運送,一旦發現,將進一步拒絕運送任何該物品,無論知悉或發現其存在之與否或時點。8.4.2 若我們合理認定物品基於尺寸、形狀、重量、外觀、內容或特性,或出於安全或作業理由,或為維護其他旅客的舒適權益而不適於運送,得拒絕將之做為行李運送。您可以向我們諮詢無法運送之物品的相關資訊。8.4.3 除非有理由認為行李已妥善安全地包裝於適當容器內,否則我們得拒絕接受運送行李。您可以向我們諮詢無法運送之包裝及容器的相關資訊。 8.5 搜查權8.5.1 我們得基於安全考量,要求您允許搜查及掃描您本人,並對您的行李進行搜查、掃描或 X 光檢查。即使您不在場,我們仍得對您的行李進行搜查、掃描或 X 光檢查,以確定您是否持有或您的行李是否夾帶任何第 8.3.1、8.3.4 或 8.3.5 條所述物品,或任何未依第 8.3.2 或 8.3.3 條向我們出示的槍支、彈藥或武器。若不願遵守此規定,我們得拒絕運送您及您的行李。若搜查或掃描對您造成損害,或 X 光檢查或掃描導致您的行李損壞,除因我們的過失或疏忽所致者外,我們概不負責。8.5.2 您必須允許政府官員、機場人員、警察或軍官以及運送相關航空公司對您的行李進行安全檢查。8.5.3 您有責任了解並遵守其他國家/地區的安全機關針對託運行李必須能在旅客不在場的情況下打開檢查而不造成危害的規定。 8.6 託運行李 8.6.1 您向我們交付待託運的行李後,我們將保管託運行李,並為每件行李開立一張行李識別標籤。8.6.2 託運行李應註明您的姓名或其他個人身分證明 (包括聯絡電話)。8.6.3 我們將盡可能以同一班機運送您與您的託運行李,除非基於安全或營運理由而決定以其他班機運送。若您的託運行李是由其他班機運送,我們會將之寄送至您提供的地址,但提領地準據法要求您至海關清關,或以其他班機運送託運行李的原因與行李尺寸、重量或特性有關,或您未遵守本運送條款時除外。8.6.4 除非決定不以同一班機運送您與您的託運行李,否則若您未登機,或登機後於飛機起飛前下機,或轉機時未重新登機,我們不予運送您的託運行李。8.6.5 您必須確保託運行李足夠堅固安全,可承受一般正常航空運輸的顛簸而不致造成損壞 (正常磨損除外)。 8.7 手提行李8.7.1 我們得指定手提行李的最大尺寸及/或重量。 無論如何,您帶上機的手提行李必須可放置於前方座位下或機艙內的封閉儲物架內。若您的行李無法以此方式放置,或重量過重,或經認定為不安全,則必須依第 8.2 及 8.3 條規定託運。8.7.2 不適合放入貨艙運送 (如精緻的樂器) 且不符合上述第 8.7.1 條要求的物品,必須於報到前充分通知並經由我們許可,方可承運。 您可能必須為此服務另行付費,且我們無義務允許您使用此服務。 8.8 託運行李之提領及交付8.8.1 根據第 8.6.3 條,託運行李抵達目的地或中途停留地後,您必須盡快領取。若託運行李抵達目的地或中途停留地後您未及時領取,我們可能會向您收取合理的倉儲費用,金額由我們決定。 若託運行李於抵達之日起三 (3) 個月內無人認領,我們得處分該託運行李,無須通知亦不承擔任何責任。 8.8.2 有權交付託運行李者,限行李票及行李識別標籤的持有人。我們無責任檢查行李票及行李識別標籤持有人的身分或權限,亦無責任確認其是否有權領取。 8.8.3 認領託運行李之人無法出示行李票並透過行李識別標籤識別行李時,必須充分證明其對該行李的權利,否則我們無法交付行李。 8.9 動物我們得全權拒絕運送動物。 若我們同意運送動物,將依以下條款辦理:8.9.1 您必須確保動物 (如狗、貓、鷹以及其他寵物) 適當裝籠,且籠內必須備有必要的食物及飲水 (或置於符合任何準據法要求的容器中),並檢附有效的健康與疫苗接種證明、入境許可證、過境及出境許可證,以及入境或過境國家/地區要求的其他文件,否則無法運送。此類運送可能適用我們指定的附加條款,您可以向我們索取。8.9.2 若獲准做為行李運送,動物及其容器與食物不包含於您的免費行李額度內,而應以超重行李計算,您必須於我們同意運送動物前支付費用。8.9.3 殘疾旅客的隨行導盲犬可免費運送,不計入一般免費行李額度,您可以向我們索取適用的具體規定。8.9.4 若運送不適用公約的責任規則,則我們同意運送的動物受傷、遺失、生病或死亡時,我們概不負責。8.9.5 若動物進入或過境任何國家/地區、州或領域所需的出入境、健康及其他文件不齊全,我們概不負責,且攜帶動物者必須賠償我們因此而合理負擔的罰款、費用、損失或責任。 試圖攜帶動物乘機遭拒時,必要的安排須由您自行負責。 此外,若您試圖攜帶的動物遭拒絕運送導致您無法成行,我們概不負責。 8.10 機場安全人員取走之物品對於機場安檢人員由您的行李中取出及/或扣留的物品,我們概不負責。
11.1 通則 登機後,您不得:從事任何可能危害或威脅 (無論是否為虛假威脅) 飛機或機上人員或財產安全之行為;阻礙、妨礙或干擾機組人員履行職責;不遵守或違反機組人員的說明或指示 (無論透過口頭或通知),包括但不限於對抽煙、飲酒或吸食毒品的相關指示;妨礙安全或使用電子設備;或從事導致或可能導致其他旅客、機組人員不適、緊張、不便、損害或受傷,或造成財產損壞的行為。我們有理由認為您在機上有上述行為時,得採取合理必要措施防止該行為繼續發生,包括限制人身自由。且我們可能於任何地點將您逐出飛機並拒絕承運續程,無須承擔負責,且您可能因機上行為而遭起訴。 11.2 轉向及其他費用之支付:若您有第 11.1 條所述行為,致我們合理決定改變飛機目的地以將您請下飛機及/或卸下您的行李,您必須支付因轉向所生的所有費用,另賠償我們因該情形造成班機延誤所產生的任何費用。 您還必須賠償我們因下列工作產生的任何費用:(i) 修理或更換您遺失、損壞或毀壞的任何財產;(ii) 賠償受您行為影響的任何旅客或機組人員。 11.3 電子設備:我們得基於安全因素禁止或限制於機上使用電子設備,包括但不限於手機、筆記型電腦、攜帶式錄音機、攜帶式收音機、CD 播放器、電子遊戲或傳輸裝置 (包括無線遙控玩具及對講機)。助聽器及心律調整器則可使用。
13.1 通則 13.1.1 您必須負責取得與持有所有必要的旅遊文件和簽證,並遵守您的所有旅遊目的地、出發地與過境之國家/地區適用之法律、法規、規定與要求。13.1.2 對於旅客未取得該文件或簽證,或未遵守該法律、規範、命令、要求規則或指示所造成的後果,我們概不負責。 13.2 旅行文件 旅行前,您必須出示相關國家/地區的法律、規範、命令、要求或其他規定指定的所有出境、入境、健康及其他文件,並允許我們取得並保留其副本。我們有權於運送過程中隨時要求您出示上述文件;若您未遵循上述要求,或旅行文件不符規定,即使您已開始或完成部分旅程,至可證明遵守本 (第 13.2) 條規定前,我們有權拒絕運送您與您的行李。 13.3 拒絕入境 若您遭任何國家/地區 (包括前往最終目的地途中的轉機地) 拒絕入境,您必須支付所有罰款或費用,並補償該政府對我們收取的罰款或費用,以及我們將您運離該國/地區 (以及護送者,若需要) 所支出的費用。前往拒絕入境地點的票價不予退還。 13.4 旅客負擔罰款、扣留費用等 若我們必須支付任何罰款、扣留罰金、遣送費、護送費、為您開立機票的費用,或因您未遵守旅行地國家/地區的法律、規範、命令、要求或其他旅行規定而承擔的其他費用,或因您入境時未依要求出示文件而承擔的其他費用,經要求時,您必須全額賠償我們支付的款項或承擔的費用。我們得以機票未使用部分的價值或我們所持有之您的任何資金折抵上述款項或費用。 13.5 海關檢查 如有必要,海關或其他政府官員檢查行李時,您必須在場。對於檢查過程中或因您未遵守該規定所受的損失或損害,我們概不負責。 13.6 安全檢查 您應接受政府、機場人員、航空公司代理人、警察、軍官或我們的安全檢查、搜查和掃描。 13.7 沒收的旅行文件對於遭其他航空公司、任何政府或其他機構沒收的旅行文件、身分證明文件或機票,我們無返還責任。
15.1 旅客傷亡15.1.1 根據第 15.1.2 條、第 15.1.3 條、第 15.1.5 條、第 15.1.6 條及第 15.5 條規定,若旅客因意外事故而傷亡,對於經證明的損害,無論基於法律、公約、其他規約或契約,我們的賠償責任皆無金額上限。 15.1.2 對於 113,000 單位特別提款權 (SDR) (或等值的當地貨幣) 以內的任何損害賠償,不得以我們及代理人已採取一切必要措施避免損害,或我們或代理人無從採取該措施為由,排除或限制責任。 適用蒙特婁公約時,對於超過 113,000 單位特別提款權 (或等值當地貨幣) 的損害,若我們可證明該損害非因我們或我們的僱員或代理人之過失或其他不當行為所致,或完全因第三人的過失或其他不當行為所致,則我們無須負責。15.1.3 縱有第 15.1.1 條及第 15.1.2 條的規定,若我們可證明該損害完全或部分可歸責於傷亡旅客 (或主張賠償之人) 的過失,則我們得依準據法免除全部或部分賠償責任。 15.1.4 若法律要求,我們同意按下列條款與條件向您或您的繼承人預付賠償金:15.1.4.1 受款人為自然人 (即一般意義上的人,而非公司等法人);15.1.4.2 您或受款人依法有權要求賠償;15.1.4.3 以經濟急需為前提;15.1.4.4 金額與因死亡、受傷或身體傷害造成的經濟困難成正比,但旅客死亡者,每人賠償金不得低於 15,000 單位 SDR 或等值當地貨幣;15.1.4.5 款項將於依法確認有權獲得賠償之人的身分後十五 (15) 日內撥付,但應向我們出示可接受的確認證據。15.1.4.6 若賠償金所涉損害可完全或部分歸責於受款人或受償旅客的過失,則其無權獲得賠償;15.1.4.7 若可證明受款人於任何時點皆不符合第 15.1.4.2 條的要求,或賠償金所涉損害可完全或部分歸責於受款人或受償旅客,則受款人有義務全額返還其獲得的預付賠償金;15.1.4.8 預付賠償金可抵銷我們後續根據準據法應賠償的金額;15.1.4.9 除第 15.1.4.4 條規定的死亡最低賠償金外,根據本 (第 15.1.4) 段支付的預付賠償金不得超過我們可能必須向受款人支付的最高損害賠償金;15.1.4.10 預付賠償金不表示承認或認可我們負有責任;15.1.4.11 受款人必須向我們提供署名收據,於該收據中承認第 15.1.4.7 條、第 15.1.4.8 條、第 15.1.4.9 條及第 15.1.4.10 條的效力,並簽署我們製作的適當免責與賠償文件,否則不予付款;且15.1.4.12 除牴觸準據法外,並以適用第 15.1.4.4 條規定的最低死亡賠償金為前提,我們決定的賠償金額具最終效力。15.1.5 對於可歸因於您的身體或一般健康狀況或該狀況惡化的疾病、傷害或殘疾,包括死亡在內,我們概不負責。15.1.6 請注意,許多醫學研究表明,旅行時長時間不活動與腿部血栓 (DVT) 之間可能存在關聯。雖然這種情況不常發生,但某些遺傳及生活方式因素可能導致其發生的可能性增加。若您對此問題有任何疑慮,出發前請先諮詢醫師。 15.2 行李 15.2.1 若手提行李損壞,除非損害是因我們的疏失造成,而且旅客或要求賠償之人可證明該疏失,否則我們概不負責。15.2.2 對於因行李固有瑕疵、品質或缺陷導致的行李損壞,我們概不負責。 同樣地,對於因一般正常航空運輸的顛簸導致的行李正常磨損,我們亦不負責。15.2.3 若行李中有第 8.3 條所列禁運物品,而該物品於運送期間發生任何損失或損壞,且不適用公約的國際運送規定時,我們概不負責。15.2.4 我們對行李損壞的賠償責任以第 15.2.4.1 至 15.2.4.5 條規定的最高金額為限,除非可證明其為我們有意造成損壞,或明知可能造成損壞仍不加注意的行為或過失所造成。 您可提出特別價值聲明 (參見第 15.2.5 條) 或自行投保,以因應託運行李或手提行李的實際價值或重新購置成本超出賠償責任額的狀況。15.2.4.1 航班適用華沙公約時,手提行李損壞的最高賠償金額為每位旅客 332 單位特別提款權 (約等於 400 美元或等值當地貨幣); 15.2.4.2 航班適用華沙公約時,託運行李損壞的最高賠償金額為每公斤 17 單位特別提款權 (約等於 20 美元或等值當地貨幣),或我們根據第 15.2.5 條同意的更高金額;15.2.4.3 航班適用蒙特婁公約時,托運行李及手提行李損壞的總計最高賠償金額為每位旅客 1131 單位特別提款權 (約等於 1800 美元或等值當地貨幣),或我們根據第 15.2.5 條同意的更高金額;15.2.4.4 航班適用當地法律而非華沙公約或蒙特婁公約時,托運行李及手提行李損壞的總計最高賠償金額以當地法律規定為準。 15.2.4.5 航班不適用華沙公約及蒙特婁公約,當地法律亦無責任限額時,手提行李及托運行李損壞的最高賠償金額分別適用第 15.2.4.1 條及第 15.2.4.2 條規定。15.2.5 您報到並交付托運行李時,可與我們約定提高托運行李損壞的賠償金額,但須按我們的計算標準支付額外費用。 此稱為「特別價值聲明」。 若有意使用此選項,請向我們詢問相關費用詳情。15.2.6 若行李票未記錄託運行李的重量,則推定其未超過您預訂航班艙等的免費行李額度。15.2.7 若您的行李由多間航空公司接續運送,且華沙公約及蒙特婁公約皆適用於該航班,則僅在下列情況下,您有權向我們提出索賠:(a) 您為旅客,我們為第一間航空公司,或 (b) 您為旅客,我們為最後一間航空公司,或 (c) 損壞發生於我們運送行李時。 15.3 旅客運送延誤對於航空運送延誤造成的損害,我們的責任受華沙公約及蒙特婁公約的限制。 若上述公約皆不適用,則除本運送條款另有規定外,我們就延誤概不負責。 15.4 行李索賠之處理 15.4.1 所有對行李損壞的索賠皆必須提出明細表,載明每件受損物件的說明、製造商及使用時間,並險附該物品之購買或所有權的充分證明。 價值低於 50 美元 (或等值的當地貨幣),或使用時間超過 5 年且索賠價值低於 50 美元 (或當地貨幣等值) 的物品無需提供購買證明。15.4.2 主張行李實際損壞並提出索賠時,您必須保留並允許我們檢查受損的行李,以便我們評估損壞的性質、程度及是否可修復。15.4.3 若就行李損害索賠時,您要求賠償重新購置單件物品的成本,請與我們討論,且實際支出該筆費用前必須經我們以書面表示同意,否則不得計入任何應付賠償金。 若重新購置物品的總成本不超過 50 美元 (或等值的當地貨幣),則不適用此要求。 索賠時必須檢附所有重新購置物品的購買證明。 若物品成本不超過 50 美元 (或等值的當地貨幣),則不需提供購買證明。15.4.4 所有行李相關索賠皆必須提供我們要求的任何資訊,以便評估索賠資格及賠償金額。15.4.5 我們支付賠償金前,您必須簽署行李損壞屬實的聲明,以及適當的免責與賠償文件。15.4.6 若未完全遵守第 15.4 條的相關規定,可能對您的賠償資格及金額產生不利影響。 15.5 通則 15.5.1 我們為其他航空公司開立機票或託運行李時,僅為其他航空公司的代理人。 但就託運行李,您得向第一間或最後一間航空公司提出索賠。15.5.2 若我們遵守或您未遵守準據法或政府法規,發生損害時我們概不負責。15.5.3 除本運送條款或準據法另有明確規定外,我們對您的責任以僅限於賠償可補償的確切損失。15.5.4 運送契約 (包括本運送條款及免責與責任限制條款) 適用於授權代理人、僱員、員工及代表人,其適用範圍與我們相同。 對我們與該授權代理人、員工、代表人、人員追償的總金額不得超過我們各自的責任限額 (若有)。15.5.5 除另有明確規定外,本運送條款未放棄我們根據公約或準據法可行使的免責或責任限制條款或抗辯。15.5.6 本運送條款未放棄我們根據公約或準據法,對公共社會保險機構或任何就旅客的死亡、受傷或其他身體傷害有責任支付或已支付賠償金之人可行使的免責或責任限制條款或抗辯。15.5.7 我們保留隨時修改本運送條款的權利;修改運送條款時,自修改之日起生效。 15.6 對國際旅客責任限制的建議 若行程的最終目的地或停留地與出發地位於不同國家/地區,整個行程皆可適用華沙公約或蒙特婁公約,包括其中完全位於出發地或目的地境內的任何部分。若適用蒙特婁公約,航空公司應對經證實的傷亡負損害賠償責任,且損害金額不超過 113,000 單位特別提款權或等值的當地貨幣時,不適用該公約規定的責任抗辯事由。若不適用蒙特婁公約,許多航空公司 (包括阿提哈德航空,見第 15.1.1 條) 的運送條款規定,人身傷亡的賠償責任不適用華沙公約的金額限制,且損害金額不超過 113,000 單位 SDR 或等值的當地貨幣時,不得以證明已採取一切必要措施為抗辯事由。 若航空公司的運送條款中無上述規定,請注意:(i) 若旅客的出發地、目的地或約定停靠地位於美國,且華沙公約及適用價目表內的特別運送契約規定,訂定該特別契約的航空公司對旅客人身傷亡的責任,大多數情況下限於每位旅客經證實的損害賠償金額 75,000 美元,而且此責任限額不以航空公司有疏失為條件;(ii) 航空公司未訂定該特別契約時,或行程出發地、目的地或約定停靠地不位於美國且適用華沙公約時,大多數情況下,航空公司對旅客人身傷亡的責任以 10,000 美元或 20,000 美元為限;(iii) 部分國家/地區對 (i) 及 (ii) 所述情形有較高的限額。簽訂 (i) 所述特殊契約的航空公司或當事人名稱,可洽詢該航空公司的所有售票處,並可要求查閱。 一般而言,您可以向私人保險公司投保,以獲得額外保障。此類保險不受華沙公約或蒙特婁公約規定的航空公司責任限制,亦不受 (i) 所述特別運送契約的影響。詳情請諮詢您的航空公司或保險公司代表。 註:本 (第 15.6) 條 (i) 款規定的 75,000 美元的責任限額包括法律費用及支出,但以法律費用及支出為標的提出索賠時,限額為 58,000 美元,不包含法律費用及支出。
16.1 索賠通知行李票持有人接受行李交付且未投訴,即可證明行李已按運送契約妥善交付,除非有相反證據。若希望就託運行李損壞提出索賠或訴訟,請於發現損壞後立即通知我們,最晚為收到託運行李後七 (7) 日內;若行李遺失,請於託運行李應抵達之日起七 (7) 日內通知。 若希望就託運行李延誤提出索賠或訴訟,請於取得託運行李之日起二十一 (21) 日內通知我們。上述通知必須以書面提出。 16.2 訴訟時效:若您抵達目的地之日、班機預定抵達之日或行程停止之日起兩 (2) 年內未提起訴訟,則損害賠償請求權即罹於時效。時效計算方法以承審法院所在地的法律為準。
運送您與您的行李,亦適用我們實施或採用的其他特定規範及條款。規範及條款相當重要,並可能不時變更。其涉及其他內容: (i) 無人陪同的兒童、孕婦及病患的運送,(ii) 電子裝置及產品的使用限制,(iii) 於機上飲用酒精飲料。 您可以向我們索取上述內容的相關規定。
若為於加拿大購買之機票,請閱讀國際旅客規則和票價關稅。